案例回顾
年6月20日,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对某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房的货架上摆放着正在销售的消毒产品婴儿紫草膏6支,其外包装标签的适用范围为适用于婴幼儿、儿童的各种湿疹、奶疹、尿疹、汗疹、皮炎、皮癣、手足癣、荨麻疹、皮肤瘙痒、热痱、蚊虫叮咬等引起的皮肤不适,并印有卫生许可证号:*卫消证字()第号等字样。
据此,该药房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予同日立案。
调查与处理经过进一步的调查核实,某药房于年6月12日从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10支婴儿紫草膏,截止到年6月18日陆续卖出4支。
年6月22日,镇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同时将相关情况通告给该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及婴儿紫草膏生产商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年6月26日,某药房将剩下的6支婴儿紫草膏退还给进货单位。
年8月18日,镇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某药房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1婴儿紫草膏外包装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及灭菌物品包装物)和卫生用品。年,为严格区分消毒产品于具有治疗药效功能产品的管理,卫生部对消毒产品的监管范围进行了调整(具体参见卫监督发[]号文件)。在本案中,婴儿紫草膏外包装上标有消毒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可以判定该产品属于消毒类产品,适用范围为皮肤,仍属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的消毒产品范畴。根据《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规定,婴儿紫草膏作为抑菌类消毒产品,其外包装上应该标有产品名称、规格、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抑制或杀灭微生物类别、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等内容,禁止标有消毒产品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中均禁止标注无效批准文号或许可证号以及疾病症状和疾病名称等内容。而此案中的婴儿紫草膏的外包装上出现了“湿疹、皮炎、荨麻疹”等一系列的疾病名称,明显违反了规定。
2某药房销售外包装不符合要求的婴儿紫草膏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某药房自年6月12日向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10支婴儿紫草膏,并开始在柜台销售,该药房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该药房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作为消毒产品的经营者,该药房不了解消毒产品的相关规定,也没有鉴别区分消毒产品和药品,只是盲目地根据市场需求进货卖货,忽略了消毒产品对经营者的法律约束。二是该药房没有对婴儿紫草膏这种消毒产品进货验收,或者是验收时没有对这种消毒产品外包装的规范性进行检查。根据婴儿紫草膏外包装上的卫生许可证字号,药房可以很快判定该产品为消毒产品,据此应该对婴儿紫草膏的外包装标识和说明书进行验收。一旦发现《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内容,即可认定该消毒产品外包装不符合规范。在本案中,该药房在认识到婴儿紫草膏的产品问题后,及时向经销商退回产品,及时制止了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
3婴儿紫草膏的经销商和生产厂家也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的消毒产品。在本案中,婴儿紫草膏的生产厂家、经销商均符合上述行政处罚的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原则,已将相关情况进行了通告,进一步阻止了违法行为的继续。
典型意义1通过本案的查处,给广大的消毒产品经营者敲响了法制的警钟。随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策的实施和推广,国家卫计委也进一步取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降低了企业生产成本,激发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潜能,这也导致了消毒产品产量的蓬勃发展。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缺乏消毒产品和药品的鉴别能力及对消毒产品的正确认识,再加上网络时代带来的信息冲击,经营单位往往盲目地跟随顾客意愿及市场需求来开拓业务,一不小心就跨越了法律法规的戒线。
2本案的办理过程,集中凸显了在简政放权政策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责任。本案中,厂家生产、经销商转销、药房出售均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质,但在婴儿紫草膏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均没有落实标签说明书的核查验收工作。当地消毒产品的监管部门对药房查处后,及时向厂家、经销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通告,从本溯源,有效遏制了违法行为的继续,也加强了对婴儿紫草膏生产经营过程的事中事后监管。
来源:镇海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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